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为统筹推进全县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连政办发〔2015〕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制度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民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600元14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县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及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资助参保人员缴费。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县财政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高一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递增10元,最高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管理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省规定标准执行,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增发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由县政府支出。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给予其父母另增加月基础养老金20元;参保人年满90周岁(含90周岁),月基础养老金另增加20元。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七、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对已经领取老农保政策养老金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计算待遇并加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继续领取;已经领取原地方新农保政策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当养老金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再按新政策标准计算执行;已经领取原地方新农保政策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当待遇低于原标准的仍按原标准继续领取,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已参加原地方新农保,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缴费达15年后停止缴费,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时按原办法规定标准领取养老待遇。如缴费达15年后仍继续缴费的,其养老待遇分段进行计算,即15年之后缴费至本办法实施时的缴费时段按原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本办法实施后缴费时段按本办法计算养老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国家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国家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丧葬补助金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000元。县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以及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支出。对低保、优抚等农户已享受丧葬补助金的,不再重复享受。
九、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实行县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监督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认证和公示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并接受群众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各级经办机构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尽责履职,不断提升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为城乡居民保险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县政府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加大对县、乡镇、村经办机构服务平台建设,及时为经办机构增加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人员力量,每年按照所收保费的8‰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县、乡镇、村经办机构的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扩面参保、权益查询及平台建设所需设备、网络的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进一步整合城乡现有社会服务资源,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相挂钩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制。政府运用购买服务的形式,对乡镇、村(社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开展,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3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由县、乡财政各分担50%。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行以参保、缴费、领取、查询为主体的便民快捷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镇(乡)政府作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负责对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列入乡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目标完成情况同乡镇财政往来结算挂钩。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察检查等工作。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切实把这件惠及城乡居民的好事办好。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